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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文章】法官、國民法官還是陪審團?談談「菁英決策」與「群體決策」(獨立評論@天下)

從決策科學來探討,或許也可以為台灣的審判制度提供一些建議。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從決策科學來探討,或許也可以為台灣的審判制度提供一些建議。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最近國內對於審判制度如何改革,有相當多的討論和爭議,是要採用「職業法官制」、「國民法官」的參審制度,或是素人的「陪審制度」好呢?
 
據報載,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在跟蔡總統討論司法改革時,總統表示「人民如果沒有法官一起討論,人民可以審判嗎?能夠裁判嗎?如果陪審無罪,比較多的話,怎麼辦?人民會接受嗎?如果人民認為這個案子應該有罪。那如果陪審的9個人說無罪,那樣他會罵誰?罵我通過的這個總統及民進黨。」也就是蔡總統表達了對「陪審制」的疑慮。
 
在2014年香港佔中運動中,香港特首梁振英接受《紐約時報》等外媒訪問時則說:如果特首普選採公民提名,那麼香港社會的最大部分群眾,也就是「窮人」,可能主導選舉。可以看出,他也不相信一般民眾具有可以治理香港的能力。梁振英相信的是菁英決策,認為只要少數菁英,就可以為香港政府謀求最大的福利,並不需要廣泛的民眾參與。
 

兩種不同的決策方式
 

在討論審判制度之前,我們先來談談什麼是菁英決策和群體決策,它們與審判制度又有何關係。
 
菁英決策是指:少數具備知識的社會菁英,可以為大眾做出最佳、最正確的決策。我國現行的「職業法官審判制度」,就是一種菁英決策。群體決策則是由多人共同參與決策,以充分發揮集體的智慧,「參審制度」與「陪審制度」就是不同程度的群體決策。
 
很不幸地,過去幾十年來,我國採用這種菁英決策的職業法官審判制,並沒有得到社會的認同,所以才有改革職業法官審判制度的呼聲,想要改成群體決策。
 
接下來,我先舉幾個有關菁英決策與群體決策在決策科學研究的例子。再來看看我國審判制度應該如何走。
 

群眾比菁英更有智慧


索羅維基(David Surowiecki)在《群眾的智慧》書中舉了一個例子。高爾敦(Francis Galton)是一個年老的科學家,他一生的研究和結論都是:只有極少數人具有讓社會維持健康的優良體質。他相信,只有將權力交給經過挑選的少數「優良品種」手裡,這個社會才能夠成功發展。
 
高爾敦在85歲的時候,去參加一個英國的家畜展覽,展覽中有一個賭注遊戲,讓大家下注猜猜,一頭牛在去除內臟後還有多少重量?猜中的就可以得到大獎。很多根本不懂牛的人都來參加比賽。那一次,下注的總共有800人,其中有787個是有效的投注,而他們預測牛的體重,平均是1,198磅。最後公布答案,這頭牛的重量是1,197,只差了1磅!在場所有預測的787人,沒有人預測得比這個數字還要準。大受震撼的高爾頓在Nature(自然)期刊中寫到:「群眾的判斷幾乎是完美的。這就叫做群眾的智慧。」自此,高爾頓改變了他對於菁英決策的觀念。
 
很顯然地,上述這個例子是認為群體決策的品質不會比菁英決策要差,甚至可能比菁英決策品質要好。放在現行的審判制度來講,這些研究應該是支持群體決策的陪審制度。支持者認為,認為陪審制度比職業法官制度能做出更正確的決策,也就是說正確的決策不能依賴少數的社會菁英。
 
但是,並不是所有決策科學的研究都認為群體決策具有這樣的能力,我們再看看另一個不同的研究論述。
 

群體決策可能帶來更不理性的決策


Richard Wiseman在《怪咖心理學2》提到,心理學家做了數百個實驗,都在研究個人決策與團隊決策的比較,那種型態會做出比較好的決策?James Stone在1960年代,是這問題的第一個主要研究者。他想要知道,群體是否會做出比較冒險的決策?
 
他的研究發現,群體決策通常比個人決策的風險高出許多,他們的決策是比較無法預測的。有時候群體決策會更保守,有時候則會更激進。也就是說,三個臭皮匠不一定勝過一個諸葛亮。群體決策也常做出不理性的行為,導致決策更加極端化。這稱為團隊極化(group polarization)。
 
這個例子告訴我們,群體決策其實有非常大的缺點。以現行審判制度而言,從這個角度看來,菁英決策的職業法官制度會比群體決策的陪審制度更能做出正確決策。
 
以上兩個例子成了明顯正反的對比。心理學還有許多的研究實驗,基本上,菁英決策與群體決策兩者各有其優缺點。不過,既然我國現在採行的職業法官制度受到民眾質疑,對菁英決策有疑慮,司法必須改革以取得民眾的信任,那麼群體決策的陪審與參審制度就變成另外的選項了!
 

陪審制度成功的要件


索羅維基(David Surowiecki)指出,並不是所有群體決策都會成功。群體決策要成功必須要依賴四個主要要件,我們把它套用到陪審團制度來看,陪審制度成功與否必須依賴以下幾個成功的關鍵:
 
第一是「意見多樣化」,代表陪審員來源多樣化。就是每個陪審員都有不同的背景(例如不同職業、學歷、性別、年齡、種族等),所擁有的社會閱歷以及知識也就不同,這樣才能對已知的資訊進行詮釋。陪審團在聽訟過程,都可以依據自己經驗來詮釋他們的想法與認知。如果要達到多樣化的目標,就是在挑選陪審員的過程,檢察官、律師與法官都要非常仔細,排除不適當的陪審員,確保陪審團的決策品質。台灣法官最為人詬病之一就是法官的生活經驗不夠廣泛,導致判決無法銜接人民的情感,陪審制度正好可以彌補這個缺陷。
 
第二是「獨立性」。陪審員在進行決策時,不會受到他人影響,每個人都必須要有獨立思考以及溝通協調說服的能力。當然,經正當過程挑選出的陪審員彼此互不認識,但是不認識並不代表每個人就一定可以獨立思考或說服別人。在電影《12怒漢》(12 angry men)中,8號陪審員獨排眾意,挖掘真相,說服其他陪審員,這是陪審員獨立性的表現。
 
第三是「分權」,是指每個陪審員都能依據自己所選擇的資訊做判斷,不是由上到下的指揮。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條件,因為陪審員沒有上司下屬的關係,每個人都有同等的權利發言,沒有層級(hierarchy)之分,應該更能夠不受其他陪審員影響,依據自己的生活經驗以及聽訟過程來判斷結果。
 
第四是「集合性」,要有一個機制,將陪審員的私人意見轉成集體決策,這需要有清楚而且一致的法規,才可以提供陪審員一個決策的平台。
 
這四個要件,是群體決策能夠成功的最主要因素。缺少一個要件,群體決策的陪審團制度都很難成功。也就是如果要成就陪審制度,這四個要件在制定法規時,就必須逐一檢視。否則陪審制度最後也是會走到跟職業法官制度一樣不被民眾信任的結果,最後還是以失敗收場。

良好的制度設計才能讓運作順利


最後,美國人權律師Bryan Stevenson在youtube的演說中提到,美國是採用陪審制度的國家,根據統計,他們在9個被判死刑的犯人中,就有1個事後被證明無罪後釋放。這是一個驚人的失誤率。又有誰能夠保證台灣施行陪審制後,就一定可以解決司法冤獄的問題,而且比美國做得更好?
 
沒有一種審判制度是完美無缺的,端看制度的設計是否周全以及人民的素養。如果這些條件沒有達到,不管採用參審或陪審,最後也是徒呼負負。筆者不是法律專家,但是從決策科學的研究,提供現行審判制度不同角度的思考。縱使現行獨立法官制度不被民眾信任,難道法官獨立審判制度就沒有可以改進的空間嗎?如果選擇群體的參審或陪審制度,我們司法當局是否真的已經準備好了?
 
制度的選擇,不是這個不行,另外一種制度就一定可以,同樣地,職業法官制度不受人民信任,是否可以檢討原因,去追究這些原因,並進行改善?筆者並沒有偏愛哪種審判制度,只是就研究來看,就像前面論述的,菁英決策與群體決策各有優缺點,端視兩種不同決策方式的環境配合。如果環境配合措施沒有做好,任何一種制度最後還是會被人民所摒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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