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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學處】科學技術基本法修正後兼任新創公司職務及持有股份相關事項說明

為協助本校教師了解科學技術基本法修正後兼任新創公司職務及持有股份相關事項,特整理說明如下:

一、本次科學技術基本法修法與研究人員兼任新創公司職務及持有股份相關重點如下:
(一)明定研究發展成果之收入(包含股票)排除國有財產法第五十六條等相關限制,俾執行研究發展單位得彈性處分及運用研究發展成果之收入。(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為放寬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及公立研究機關(構)從事研究人員得兼任新創公司之職務,以擴大研究人員投入及協助衍生新創事業之效益,明定該等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而需技術作價投資或兼職者,排除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不得經營商業之限制,並增訂研究人員兼職之資訊公開、利益迴避、監督、查核等相關事項,以建立適度鬆綁,合理管理之產學友善環境。(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二、本次科學技術基本法修法及相關法規之整理說明如附表。


承辦人員:產學營運及推廣教育處技術移轉中心蘇千綦
聯絡電話:07-5252000-2625
電子郵件:ian.su@mail.nsys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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