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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109學年度「學術研究績優教師」(獨立審查)獎勵案之辦理(4/24止)

一、依據本校「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實施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
 
二、旨揭獎項之申請資格及所需檢附之申請資料說明如下
(一)擔任本校校長、副校長、六院(文、理、工、管、海、社)院長、西灣學院院長期間而提出申請者,應依所屬學院之相關規定填具其申請表格並檢附相關之證明文件,且經所屬系(所、教育中心、學位學程)或學院查核後,送交研究發展處。申請者不計入所屬學院(含西灣學院)獲獎教師名額。
(二)另依「國立中山大學教師學術倫理實施方案」申請人應檢具近三年內參加學術倫理課程講習證明。
 
三、申請期限:請將相關申請資料及論文完整目錄紙本及電子檔各1份於4月24日(星期五)前逕送研發處彙辦。
 
四、檢附上述相關辦法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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