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專業獎章-推薦優秀人選
發佈日期 :
2026-09-03
公共工程專業獎章-推薦優秀人選
一、本獎章請頒者資格條件: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主持、規劃或執行重大公共工程計畫,有特殊貢獻或功績。
- 從事有關公共工程之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查認定或採行,確具特殊價值或重大成效。
- 對突發之重大公共工程災變,處置得宜,有效維護公眾生命財產安全。
- 對公共工程建設之國際合作,有重大貢獻。
- 對公共工程法規制度研擬、制(訂)定或推動,著有特殊功績。
- 其他有關公共工程重要事蹟足資表揚。
- 最近三年內無頒給辦法第3條所定情形;另推薦機關(構)、團體須協助查證最近三年內受推薦人所督導、主持、規劃或執行之公共工程,有無發生工安事件、民眾傷亡事故、違背工程倫理情事。
二、推薦作業:
- 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由其服務機關(構)推薦;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請頒,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機關(構)或團體推薦。
- 推薦符合前開情形之優秀人才,基於落實政府推動「性別平等」政策,如涉及請頒事蹟同質性高之相關人員,建議優先推薦女性優秀人才。
三、
推薦案件請檢送「推薦頒給公共工程專業獎章事實表」、「最近三年內有無第三條不得頒給獎章事由或發生工安事件、民眾傷亡事故、違背工程倫理情事查證表」各一式2份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旨揭期限內寄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及地方機關所屬人員,請分別由部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等主管機關彙整後報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逾期及缺件恕不受理(以郵戳、公文發文日或電子公文章為憑)。
四、
請將前開推薦頒給之事實表、查證表word電子檔及核章後之PDF檔,併同相關證明文件(PDF檔)以電子郵件寄送至承辦人信箱(yucchang@mail.pcc.gov.tw)。
五、
前開頒給辦法、事實表及查證表相關電子檔(含範例),業刊登於本會全球資訊網(https://www.pcc.gov.tw)首頁「公告事項」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臉書,請自行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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