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第71屆學術獎申請案(校內申請截止日12/10)
教育部第71屆學術獎申請案
一、學術獎頒贈對象為國內積極從事學術研究,有重要貢獻或傑出成就並獲得學術界肯定者。
(一)申請人不得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或第15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具本國專科以上學校或學術機構專職5年以上年資。
(三)另曾獲教育部學術獎者不得重複申請。
二、各類科得推薦申請人4名為原則。獲獎名額如下:
(一)人文及藝術類、社會科學類:各3名。
(二)數學及自然科學類、生物及醫農科學類、工程及應用科學類:各4名。
三、
因歷年來「人文及藝術類科」及「社會科學類科」獲獎案件較少,請相關系所鼓勵前述類科教師踴躍申請。
四、應檢附之申請資料如下(均須提供紙本各1式5份及電子檔光碟1份):
(一)中文、英文推薦書及英文簡介(curriculum vitae)(含Word格式電子檔):請詳實填寫被推薦人之學歷、經歷、研究過程、在學術上曾獲得之各種獎勵情形及重要研究成果說明。
(二)送審著作:
- 請自行擇優選取代表著作至多5件(含PDF格式電子檔)。
- 參考著作部分請於推薦書以表列方式呈現,無須檢送著作。
- 去年度曾提出申請者,應註明新增之著作,俾利審查。
- 無論得獎與否,送審著作不予退還。
五、
敬請有意由本校推薦申請之教師,於115年12月10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將申請相關資料送交研發處循行政程序辦理推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