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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修正條文

主旨:函轉「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修正條文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0月14日臺教高(五)字第1100133123D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摘要如下:
 (一)第三條:學術獎每年舉辦一次,其核准名額以十八名為限,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類科分配名額,除人文及藝術、社會科學類科各分配三名外,其餘三類科各分配四名。
 (二)第六條第二項第五款: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結果,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依下列規定之一通過,並依得票數高低遴選學術獎得獎人(經洽教育部確認附件文字有誤,將另行發函更正): 
 (1)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2)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且被推薦學術獎候選人所屬類科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經該類科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三)第六條之一:原第六條第二項學術會委員迴避機制之規定移列至第六條之一,並增訂迴避機制及原則,以增加審議程序之嚴謹性。
三、檢附教育部來函、修正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全條文各1份供參。
四、若對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承辦人周君儀(電話:02-77365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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