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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國立中山大學辦理非科技部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修正條文及相關表單

主旨:檢送本校「國立中山大學辦理非科技部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修正條文及相關表單,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本要點經110年12月10日召開之110學年度第3次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修正通過。

二、旨揭法規修正重點如下:
(一)本校近兩年(108~109年)產學合作計畫總經費達成率已超標,且110年亦已超標,基於開源節流考量,爰刪除第十六點獎勵措施獎勵措施條文。自110年12月10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
(二)修正管理費編列方式為總經費之20%。
(三)增訂以產學合作案方式舉辦之學術研討會,自行收費及非政府機關補助款部分應編列5%作為管理費作為管理費。
(四)增訂管理費編列不足時, 計畫主持人應暫緩支領主持人費,俟計畫已執行完畢,且計畫主持人由計畫結餘款或主持人結餘款提撥管理費原編列不足部分後尚有結餘者,始得支領主持人費。
(五)修訂管理費提列百分比為1倍回饋院(或單位 )。
(六)刪除「編列比例未達標準者,其編列比例若超過 15%者,就超過部分全數回饋;其編列比例若為 15%以下者,則不回饋。(七)增訂計畫主持人係因編制內行政 /學術單位主管職務身
分, 配合學校依政府策執行計畫而掛名者,除委託單位另有法規範外,該計畫若有結餘款或管理費分別由主計室、產學處逕予轉入校統籌。

三、上述修正除第(一)項自110年12月10日實施外,其它項次自111年1月1日實施,倘若有執行中惟尚未完成簽約之產學合作計畫,產學處得視個案之實際情形,保留該案實施之緩衝期至111年1月31止。

四、旨揭修正法規,請逕至本校法規彙編系統網頁查詢。

五、附件之表單自111年1月1日起適用,請自行下載使用。

六、本校非科技部產學建教合作計畫管理系統(https://project-oiccea.nsysu.edu.tw/home) 將於測試完成後正式上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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