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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112年安排學者專家出國進行學術外交計畫(簡稱「駐點計畫」) (2/17止)

主旨:函轉外交部(112)年安排學者專家出國進行學術外交計畫(簡稱「駐點計畫」),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外交部111年12月29日外研發字第1114701255號函辦理。

二、為鼓勵國內學者專家赴海外就外交部關注之外交議題進行研究,以強化我與國際學界之交流,依據「外交部安排學者專家出國進行學術外交實施要點」(如附件1)辦理旨案。

三、駐點計畫說明:
(一)研究議題:申請人應就外交部112年「駐點計畫」研究主題及子題(如附件2)所列「我國對外關係」、「印太戰略」、「美國對外關係」、「中國對外關係」、「全球及區域經濟」及「其他」等6項主題所列子題擇一提報研究計畫;申請人可微幅調整研究子題,惟請事前洽繫外交部確認所提符合該部業務需求,以免申請案屆時未予納審。

(二)申請資格:
1、具中華民國國籍;
2、目前任職於國內大學院校或學術機構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同級別之研究人員,或具博士學位之博士後研究人員;

3、外語溝通能力及社交能力強,且具學術發展潛力;
4、相關研究題目未同時受領本部或其他政府單位經費補助者。

(三)申請所需文件:
1、親簽之申請表(如附件3);
2、英文簡歷及推薦信;
3、研究計畫(內容包括研究主題及子題、駐點研究機構名稱、駐點研究期間、研究方法、訪談對象、研究進度規劃及預期目標等);
4、研究議題之相關著作(條列清單及摘要);
5、駐點研究機構同意證明(倘於遞交申請資料前尚未能取得駐點機構同意證明,可先提供已向該機構提出申請之相關證明如往返電郵等,惟需於與該部簽約前,補送該機構正式同意證明)。


(四)申請期間:即日起至本(112)年2月17日止(以郵戳為憑)。

(五)申請方式:於申請期間,逕將上開申請文件郵寄外交部研究設計會。

(六)審查程序:該部將於收件截止日後,依前揭相關要點之規定辦理。

(七)補助項目:依「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如附件4),補助往返經濟艙機票、生活費及綜合補助費。

(八)駐點期限: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註明擬駐點研究時間;外交部補助以60日為限。

(九)駐點機構:申請人應自行取得擬前往駐點研究之海外學術機構之同意證明,並自行安排交通及當地住宿事宜。

(十)研究報告:申請人應於駐點計畫結束後1個月內提交具原創性之研究計畫成果報告供外交部審查,並依外交部意見進行修改後,始能辦理核銷;該部得保留未來公開研究報告之權利,並函送申請人所屬學校或研究機構收存。


四、其他事宜請參考本計畫實施要點,或逕洽本案承辦人(外交部研究設計會張維勳科員,電話:02-23482849,電郵:whchang01@mof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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