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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稿】「112年國立國父紀念館評選出版博碩士論文及專書」實施計畫(9/15止)

一、 實施目的
國立國父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為鼓勵國內相關研究人員從事孫中山或人文社會科學與國家發展研究,經由評選方式出版優良博碩士論文及專書,以提升學術研究能力,厚實國家人力,特訂定本計畫。
二、 申請資格及條件
(一) 博碩士學位論文
1. 申請者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於 112 年 9 月 15 日前 5 年內(107年 9 月至 112 年 9 月 15 日)取得教育部認可之全國大專校院博碩士學位;國父紀念館員工不得申請。
2. 博碩士論文以孫中山思想、民國歷史、國家發展或相關人文社會科學為主題,內容須與孫中山先生思想、歷史或理論有所關聯,且以中文撰寫及未獲得其他獎(補)助或出版者為限。

(二) 專書
1. 申請者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任職於國內外大學院校、學術研究及史政機構之學者、研究人員(含博士後研究人員),或取得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者;國父紀念館員工不得申請。
2. 專書論文以孫中山思想、民國歷史、國家發展或相關人文社會科學為主題,內容須與孫中山先生思想、歷史或理論有所關聯,且以中文撰寫、未曾出版者為限,字數 10 萬至 35 萬字。

三、 申請方式
申請者須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資料不符規定者,視為不合格件,不予進入評選作業。
(一) 博碩士學位論文
1. 博碩士學位論文申請表 1 份。
2.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 份。
3. 學位證書影本 1 份,應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
4. 口試委員會審定書 1 份。
5. 論文原創性比對聲明書。(聲明書須有作者及指導教授簽名及畢業系所蓋章)
6. 畢業論文 4 份,請裝訂成冊,封面僅顯示論文名稱(不可出現作者姓名、學校、系所、指導教授姓名等資訊)。
7. 光碟片 1 片(內含申請表 WORD 檔、學位論文 PDF 及 WORD 檔) 。

(二) 專書
1. 專書申請表及簡歷表各 1 份。
2.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 份。
3. 專書初稿(含著作目錄)一式 4 份(不可出現作者姓名、任職機構等資訊),書面格式採 A4 尺寸直式橫書,標題字體級數不限,內文中文字體為標楷體 12 號字,單行間距,加上頁碼,雙面印製並裝訂成冊,以供專業評選用。
4. 光碟 1 片(內含申請表 WORD 檔、著作 PDF 及 WORD 檔)。

四、 申請時間
自本(112)年 9 月 1 日至 9 月 15 日止受理申請(以郵戳為憑),申請者應備妥上列文件,以掛號郵寄至 110054 北市信義區仁愛路四段 505 號「國立國父紀念館研究典藏組收」,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請國立國父紀念館評選出版博碩士論文及專書」。申請資料及附件恕不退還。

五、 評選方式
(一) 博碩士學位論文
1. 博碩士論文經評選通過者,本館取得著作授權後,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以每千字核給稿費新臺幣(下同)1,100 元,核予博士論文稿費上限 4 萬元,碩士論文稿費上限2 萬元,總量以 4 名為原則,如未達本館要求之評選標準,得以從缺。
2. 博碩士論文經評選會議評定應予出版者,除稿費外,作者應在 6個月內依評選委員意見完成修改後,送交本館辦理出版事宜。
3. 論文經出版後,本館將寄送國內外推廣研究單位及圖書館,並贈送作者 30 本。

(二) 專書
1. 專書經評選通過者,本館取得著作授權後,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以每千字核給稿費 1,200 元,上限 4 萬元;實際名額依評選結果而定,得以從缺。
2. 專書經評選會議通過者,作者應在 6 個月內依評選委員意見完成修改後,送交本館辦理出版事宜,始核發稿費。
3. 專書經出版後,本館將寄送國內外推廣研究單位及圖書館,並贈送作者 50 本。

六、 評選作業
(一) 由本館聘請相關領域學者專家擔任評選委員,分兩階段辦理:

1.初評:以匿名方式進行書面審查,
2.複評:由本館召開複評會議作成決議。
(二) 評選委員依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之規定,迴避聘請博碩士學位論文申請人之指導教授、口試委員及相關規定應迴避者。
(三) 評選重點及比例分配
1. 研究主題之重要性及創新性 20%。
2. 研究架構與研究方式之嚴謹與完整性 40%。
3. 研究內容之意義與價值 40%。
(四) 評選結果預計於本(112)年 12 月 30 日前在本館網站公布,並以書面通知評選通過者。

七、 權利及義務
(一) 評選通過者應無償配合本館安排,將其學位論文及專書之全部或部分發表於相關學術報告、期刊或學術研討會等。
(二) 評選通過者應同意無償授予本館不限地域、時間、方式等公開推廣陳列(含本館中山學術資料庫)出版、展示、傳輸其論文及專書著作全部內容之權利。
(三) 博碩士論文評選通過者,應另依本館書面通知指定期限內,檢送授權書、論文著作 2 冊及光碟數位檔 1 份供本館收藏陳列;論文封面須註明:「本論文獲國立國父紀念館民國 112 年博碩士論文評選通過」。
(四) 獲評選出版之論文及專書,應於評選結果公告日起 6 個月內,依審查意見修改完成 (含序言、正文、註釋、參考書目等)之定稿,送交本館辦理出版事宜,逾期視同放棄出版。得因重要事故需展延,應於到期日前 1 個月,向本館提出申請,最長期限為 3 個月。
(五) 本館所支付之稿費將依據中華民國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及扣繳。

八、 撤銷資格
評選通過者須保證其論文內容無違反學術倫理或智慧財產權法等情事,違反者將自動喪失資格,並應繳回所有已撥付之稿費;若涉及法律問題,概由作者自付,與本館無涉。

九、 本計畫未規定事項,除適用其他相關法規命令外,若有任何變更或修正事項,將於本館官網公告,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