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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振興花蓮縣觀光 放寬公務人員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措施規定(5/2-12/31)

發佈日期 : 2024-05-10

一、依教育部113年5月6日臺教人(三)字第1130046517號書函轉行政院同年月2日院授人培字第1133022839號函辦理,並檢附來函各1份。

二、前開來函重點如下:

(一)因應0403花蓮震災,重創花蓮縣觀光產業,為協助復甦 ,爰放寬公務人員於旨揭期間內持國旅卡至該縣合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含消費地點在花蓮縣之預購型或儲值性商品),且符合休假改進措施相關規定者,不限行業別均得列為觀光旅遊額度,並於113年度國旅卡休假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學年制人員於旨揭期間內符合規定之消費,得於各該學年度之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

(二)例如:某甲本年具14日休假資格,其國旅卡休假補助總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6,000元,某甲於本年5月11日持國旅卡至花蓮縣特約商店刷卡消費8,000元,得核發休假補助費16,000元。

三、為加速行政作業流程及確保資料正確性,師長同仁如有旨揭消費行為,請俟檢核系統修正上線後(約本年6月後),再至國旅卡檢核系統列印「國立中山大學所屬公務人員符合報領公

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經確認各 項消費資訊及請領情形無誤並簽名後,送人事室辦理休假補助費之請領及核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