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114年度環境教育補助計畫」自即日起開始受理申請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114年1月23日高市府環綜字第 11431077500號函辦理。
二、為推動環境教育,鼓勵該府機關、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該市登記立案社區發展協會、該市民間非營利立案環境保護團體以體驗、實驗、實習、戶外學習及實作方式 ,辦理各項環境教育活動,經由教育深化環保意識和知能 ,進而以實際行動落實保護環境的行為,特依該補助辦法 公告受理各界申請。
三、申請計畫規定略述如下(相關內容請逕自該府環境保護局網站查詢下載):
(一)補助類型及對象: 1、環境教育活動計畫 (1)補助對象:本市轄內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經營維護單 位。 (2)補助類型:針對外部人員,以體驗、實驗、實習、 戶外學習及實作方式進行環境教育增能或宣導活動 。 (3)補助額度:每案以3萬元為上限。(民間團體上限為 2萬元)。 2、環境教育人員訓練計畫(1)補助對象:該市環境教育機構。 (2)補助類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研習)、環境教 育人員認證及增能訓練。 (3)補助額度:每案以10萬元為上限。 3、環境教育計畫(4小時) (1)補助對象:該市所屬各級機關(含里辦公處)、高級 中等(含)以下公私立學校(含幼兒園)、該市登記 立案社區發展協會及本市民間非營利立案環境保護 團體。 (2)補助類型:針對其內部人員,以體驗、實驗、實習 、戶外學習及實作方式進行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 (3)補助額度:每案以2萬元為上限。 4、主題計畫 (1)環境教育偏鄉主題計畫 甲、補助對象:該市民間非營利立案環境保護團體、 該市社區發展協會及該市大專院校。 乙、補助類型:於該市偏鄉地區辦理環境教育活動 ,對當地居民進行環境教育相關活動或課程。 丙、補助額度:每案以10萬元為上限。(民間團體上 限為2萬元) (2)新住民環境教育培訓主題計畫 甲、補助對象:補助該市立案非營利新住民團體、該 市民間立案非營利環境保護團體、該市社區發展 協會及該市各級學校(不含幼兒園)。 乙、補助類型:針對該市新住民進行環境教育課程、 實作、種子培訓。 丙、補助額度:每案以10萬元為上限。(民間團體上 限為2萬元) (3)臺美生態學校培育計畫 甲、補助對象:補助該市高中(職)以下學校。 乙、補助類型:鼓勵該市高中(職)以下學校加入臺美 生態學校運作,並依照環境部「臺美生態學校夥 伴計畫」相關程序進行申請並送審,期擴大臺美 生態學校運作機能。 丙、補助額度:綠旗(含再認證)以10萬元為上限;銀 牌以8萬元為上限;銅牌以4萬元為上限。 (4)惜食培育計畫 甲、補助對象:該市各級學校)不含幼兒園)。 乙、補助類型:提供該市各級學校設計惜食教案,完 成教案製作及拍攝影片,並報名參加「惜食教案甄選地方初賽,以提升該市績效。 丙、補助額度:每案以10萬元為上限。 (5)環境保護推動計畫 甲、補助對象:該市轄區政府機關、本市各級學校(不含幼兒園)。 乙、補助類型:環境節日活動(配合國際環境節日辦理活動)、環境議題推動活動(以淨零碳排及全民 綠色生活等新興環境議題辦理活動)。 丙、補助額度:每案以10萬元為上限。 (6)環境教育創新計畫 甲、補助對象:該市高級中等(含)以下學校(不含幼 兒園)。 乙、補助類型:內容與執行類型須符合環境教育等相 關議題。 丙、補助額度:每案以10萬元為上限。
四、相關申請程序如下:
(一)至該府環境保護局網站(https://www.ksepb.gov.tw/)最新消息/114年度環境 教育補助計畫下載。
(二)檢具申請補助公文、環境教育計畫書(含計畫申請表、 計畫書內容要項、經費申請表)、登記立案證明書影本 等相關申請資料,並將附件中封面格式黏貼於信封封面 以掛號郵寄至該府環境保護局審查。
(三)申請時程:自公告日起30日內(至114年3月5日止)。(以郵戳為憑)。
(四)執行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4年10月15日止。
(五)核銷期程:計畫執行結束後30日內(最晚於114年11月15日前),逾期者,一律撤銷補助。
五、退補件及其他規定:
(一)該府環境保護局受理申請文件後,經程序審查文件欠缺 者,經通知補件者,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 得超過七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該府環境 保護局得駁回其補助申請。
(二)該局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通過補助,均不予退件。
(三)申請案件案該局收件日排序,名額額滿則以備取排序。
六、本補助計畫受理方式:郵寄(以郵戳為憑)或自行送達。 申請逾期者,不予受理,亦不退件。
七、自公告實施期間以自行送達該府環境保護局日期或郵戳日 期先後編號排序補助,並依下列原則決定補助金額:
(一)該局收受申請文件,先程序審查檢附文件是否完整。
(二)收件截止後,將擇日由審查委員召開審查會議進行審查作業,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到場說明。
(三)該局以部分補助原則。
(四)審查會議後依審查結果,發函通知受補助單位。
八、申請人若有浮報、造假情事、重複申請補助、補助超額或 未依計畫運用,經查證屬實者,應負法律責任,所補助之金額全數追繳,並列為一年至五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九、本補助計畫如因該市環境保護基金環境教育基金補助總經費不足時,該府得調整補助費用。
十、本補助計畫之申請文件及規定如附件。
十一、本計畫倘有異動,該府得公告修正之。
十二、檢附本案申請須知,如有疑問請逕洽該府環境保護局綜 合計畫科游蕊安小姐(07-7356276、7353124)或鄭伊利小姐(7351500#2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