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第30屆國家講座(12/4截止)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10月31日臺教高(五)字第1142202746D號及1142203385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設置國家講座辦法」業於114年10月31修正發布,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第二條新增:受推薦或遴選之講座候選人,不得為大學現任校長。
(二)第三條:國家講座主持人具第二條規定資格,且取得該類科領域非本人之中央研究院院士或國家講座獲獎人三名連署推薦者, 經提報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併同學校推薦案件報教育部推薦:其名額不受前項規定限制。但外加名額以原有名額之一倍為限。
(三)第八條:於獎助期間就任大學校長者,自擔任校長之次月起,應報教育部停止獎助, 並於校長任期屆滿後,繼續予以獎助至講座設置期限屆滿為止。前項第四款規定,適用於一百十五年以後獲選之。
三、申請資格及名額:
(一)申請資格:
1、大學專任教授(編制內),於 114年12月31日時年齡未逾70歲;
2、非為現任校長或未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或第15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
3、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中央研究院院士、
(2)曾獲得教育部學術獎滿3年以上者、
(3)在國內外學術或專業領域上有與前2項相當之傑出貢獻者。
(二)各類科得推薦申請人4名為限,獲獎名額如下:
1、人文及藝術、社會科學:各2名
2、數學及自然科學、生物及醫農科學、工程及應用科學:各3名。
四、應檢附之申請資料如下,並請檢附紙本各1式6份及電子檔1份。
(一)各項資料內容如下:
1、中文、英文推薦書及英文簡介(curriculum vitae,含Word格式電子檔):請詳實填寫被推薦人之學歷、經歷、研究過程、曾獲學術獎勵情形及重要研究成果說明。
2、送審著作:
(1)請自行擇優選取代表著作至多5件(含PDF格式電子檔)。
(2)參考著作部分請於推薦書中以表列方式呈現,無須檢附著作。
(3)去年度曾提出申請者,應註明新增之著作,以利審查。
(4)無論得獎與否,送審著作均不退還。
五、敬請有意由本校推薦申請之教師,於114年12月4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將申請相關資料送交研發處循行政程序辦理推薦。
六、檢附教育部來函、第30屆國家講座國家講座專家學者推薦函(中、英文)及教育部設置國家講座辦法及說明各1份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