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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第70屆學術獎申請案(12/4截止)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10月31日臺教高(五)字第1142203388號函及1142202757D號辦理。

二、「教育部設置學術獎」業於114年10月31日修正發布,修正重點如後

(一)第五條第二項:學術獎候選人曾獲得總統科學獎、行政院傑出科技貢獻獎或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傑出研究獎達二次,且取得該類科領域非本人之中央研究院院士或國家講座獲獎人二名連署推薦者,經所屬服務單位通過

後,併同所屬服務單位推薦案件報教育部推薦,其名額不受4人限制。但外加名額以原有名額之一倍為限。

(二)第六條之一:明定被推薦學術獎候選人與學術審議會委員間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情事,應予迴避之事由。

三、學術獎頒贈對象為國內積極從事學術研究,有重要貢獻或傑出成就並獲得學術界肯定者。

(一)申請人不得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或第15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具本國專科以上學校或學術機構專職5年以上年資。第1頁 共2頁(三)另曾獲教育部學術獎者不得重複申請。

四、各類科得推薦申請人4名為原則。獲獎名額如下:

(一)人文及藝術類、社會科學類:各3名。

(二)數學及自然科學類、生物及醫農科學類、工程及應用科學類:各4名。

五、因歷年來「人文及藝術類科」及「社會科學類科」獲獎案件較少,請相關系所鼓勵前述類科教師踴躍申請。

六、應檢附之申請資料如下(均須提供紙本各1式5份及電子檔光碟1份):

(一)中文、英文推薦書及英文簡介(curriculum vitae)(含Word格式電子檔):請詳實填寫被推薦人之學歷、經歷、研究過程、在學術上曾獲得之各種獎勵情形及重要研究成果說明。

(二)送審著作:

1、請自行擇優選取代表著作至多5件(含PDF格式電子檔)。

2、參考著作部分請於推薦書以表列方式呈現,無須檢送著作。

3、去年度曾提出申請者,應註明新增之著作,俾利審查

4、無論得獎與否,送審著作不予退還。

七、敬請有意由本校推薦申請之教師,於114年12月4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將申請相關資料送交研發處循行政程序辦理推薦。

八、檢附教育部來函(包含修法)、第70屆教育部學術獎推薦書格式(中、英文)及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及說明各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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