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科會】「智慧健康產學聯盟計畫」
一、依據國科會115年5月8日科會產字第1150030264號函及「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二、旨揭計畫自公告日起受理申請,採隨到隨審,審查通過之計畫將依國科會實際核定日期開始執行(非固定起始日 )。於當年度7月1日後申請獲當年度補助經費用罄時,審查通過之計畫原則納入下一年度開始執行。注意事項如下 :
(一)申請程序 1、申請人請於線上申請,各類書表請至國科會網站 (https://www.nstc.gov.tw)進入「學術研發服務 網」製作,線上申請時,請選擇「產學類」;計畫類 別請選擇「產學合作計畫(隨到隨審)」,計畫歸屬請選擇「產學處」,研究型別請選擇「個別型計畫」 ,學門代碼請勾選「T99-專案」(T9903產學研發聯盟合作計畫),依序填列製作完整計畫書。 2、請系(所)承辦人於至國科會線上系統進行計畫「確 認」作業,並印出計畫「申請樣張」,請系所主管簽名(無須送人事室)後,將申請樣張送至產學處。
(二)申請機構(即計畫執行機構):符合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單位,由聯盟中之醫療機構或學校提出申請。 1、徵案對象:由醫院或學校申請,並與企業共組聯盟 ,發展軟硬整合之智慧健康解決方案。 2、驗證場域:計畫須進行場域驗證(包括醫院/學校、診 所、照護機構、居家/社區等,診所/照護機構尤佳),其中主要驗證場域須在大南方地區(嘉義、臺南、 高雄、屏東),或大南方地區解決方案無法應用的偏鄉地區。
(三)合作企業出資規定 1、合作企業配合款之總和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計畫總經費50%之金額,合作企業配合款得以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之方式作為出資,其總和不得超過合作企 業配合款總和之60%,且應於設備費額度內為之;另合作企業配合款可於業務費編列研發人事費,其總和 不得超過合作企業配合款總和之10%。 2、合作企業提供設備供計畫執行使用並申請作為配合款出資比者:應將設備完成評價並附設備所有權移轉承諾書(設備所有權於簽約後3個月內移轉予計畫執行機構所有)等資料,由申請人檢齊相關資料,循計畫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提出申請。另國科會將於計畫執行期滿6個月進行查核,確認該財產是否已納 為醫院(學校)資產。 3、申請計畫之醫院及合作企業需保證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未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之投資人身分,此智慧健康產學聯盟計畫之經費 亦不得使用於大陸地區之商業往來。
(四)本計畫屬國科會「產學案」之數量管制件數,核定補助後,列入計畫主持人執行計畫件數,共同主持人不列入計算。
(五)研究計畫(申請書)中涉及人體試驗、採集人體檢體等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5點第1項第6款 規定之相關試驗或實驗者,各等研究內容與方法均應確實送交有關之審查會、委員會或相關單位審查並取得核准文件。
(六)申請機構執行本計畫辦理科研採購時,應依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辦理;如屬計畫之合作企業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或有逕向計畫之合作企業採購之必要且能提供具體證明者,始得由計畫主持人敘明理由循申請機構行政程序專案核准,辦理採購。
(七)各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 ,國科會得依審議情形調減補助經費,並依預算法第54條規定辦理。
(八)國科會依審查結果核給補助額度,計畫未獲通過補助者 ,不得提出申覆。
三、本案聯絡人
(一)電腦操作相關問題,請洽國科會資訊系統服務專線,電 話:0800-212-058,(02)2737-7590、(02)2737-7591、 (02)2737-7592。
(二)計畫規定如有疑義,請洽國科會產學及園區業務處,電 話:(02)2737-7231方怡渟專案經理,計畫辦公室電話 :(02)2737-2425#850、8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