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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106.04.19)規定:

第九條

學校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資訊公開程序:

學雜費使用情況、調整理由、計算方法、支用計畫(包括調整後預計增加之學習資源),及研議過程之各項會議紀錄、學生意見與學校回應說明等資訊,應於研議期間公告。

 

(二) 研議公開程序:

研議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校內決策方式、組成成員及研議過程均應公開;其成員應包括學生會等具代表性之學生代表,並應舉辦向學生公開溝通說明會議及設置學生意見陳訴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