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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0年度高雄市政府青 年局政策校園推廣合辦計畫

一、說明: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以下簡稱本局)推動一系列青年政策,戮力打造青年友善環境。為結合本市大專院校能量,針對高中職在學學生,認識未來於本市創就業發展,共同辦理本局青年政策校園推廣活動,以促進各項青年政策廣為宣導。針對高中職在學學生(不限本市)所舉辦之參訪、營隊、講座或其他活動,皆可申請,應於活動前20天向該局提出申請,每校以三案(每案以新台幣二萬元)為上限,相關申請資訊及表單,詳如附件。

二、申請單位:

本市大專院校,每校以三案為上限

三、申請活動:

本市大專院校或所屬學院、系所、系學會或其他單位針對高中職在學學生(不限本市)所舉辦之參訪、營隊、講座或其他活動。 

四、申請期限:

應於活動前20天向本局書面提出申請。

五、申請應備文件:

(一) 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1.學校公函。

2.活動計畫書,內含經費概算表。

(二) 申請文件不齊全者,本局將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

逾期不補正者,本局得駁回其申請。

六、本局分攤活動經費項目:

詳如經費編列基準表(附件)。

七、活動經費分攤金額:

每案以新台幣二萬元為上限

八、應配合事項

(一)活動文宣、網站或社群貼文等須註明本局為活動協辦單位。

(二)活動手冊、簡報或其他經本局同意之書面資料應置入本局政策說明,政策內容及編排設計應先經本局同意,且依預算法第62-1條規定揭示「廣告」及「高雄市政府青年局」。

(三)活動成果需以照片記錄推廣成果,並繳回活動紀錄表(包含主題、時間、地點及高中職學生參與人數)。

九、申請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14天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辦理經費請撥,十二月份辦理之活動,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完成請撥:

(一)學校公函。

(二)本局同意函影本。

(三)領據正本。

(四)本局分攤活動經費項目原始支出憑證(抬頭為申請單位)。

(五)支出機關分攤表 (無則免附)。

(六)置入本局政策說明之活動手冊、簡報或其他經本局同意之書面資料。

(七)活動紀錄表(含活動照片及推廣成果說明)。

(八)委託書。

(九)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十)跨行通匯同意書。

十、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不予核銷;已核銷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核銷金額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其金額:

(一)申請及核銷應備文件虛偽不實。

(二)同一活動重複向本局申請。

(三)其他違反本計畫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十一、本計畫經費新台幣30萬元由110年度本局公務預算-一般行政-行政管理-事務費-一般事務費項下支應,預算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
 

※詳細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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